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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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某项福利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     用人单位只有在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进行培训并因此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不能针对其他福利而约定,如住房、解决户口等。

.     因此,需要明确三个概念:“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

.     1、“专业技术培训”

.     此类培训不针对全体职工,是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一项特殊福利,包括:

.     (1)学历教育;

.     (2)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校、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     (3)旨在提升劳动者能力的培训,如外语培训、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劳动技能培训;

.     (4)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

.     2、“专项培训费用”
.     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既包括直接费用如培训费,也包括间接费用,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
.     3、“违约金”
.     劳动者服务期未满而离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约定要合理,不能出现畸高或偏低的情形,违约金不是漫天要价,必须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为限。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平摊到服务的每个月或每天,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