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 1.2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
. 3.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十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案由
. 1.1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1.2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1.3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 1.4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