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56 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连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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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种违法情形:标签不合规

.     1.案由

.     1.1 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1.2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1.3 生产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     1.4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     1.5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     1.6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     1.7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     1.8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     2.违反条款

.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2.2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3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

.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     2.4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     3.处罚依据

.     3.1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3.1.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1.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1.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1.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3.2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种违法情形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

.     1.案由.     1.1 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1.2 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     1.3 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     1.4 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1.5 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     1.6 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