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种违法情形:进口食品程序不合规
. 1.案由
. 1.1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 1.2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原料、产品;
. 3.2视货值金额大小给予罚款;
. 3.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种违法情形: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 1.案由
.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原料、产品;
. 3.2视货值金额大小给予罚款;
. 3.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