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种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 1.案由
. 1.1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 1.2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 3.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3.2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第四十种违法情形: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尽审查义务
. 1.案由
. 1.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 1.2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 3.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3.2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