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种违法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审查、报告义务
. 1.案由
. 1.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 1.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案由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3.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3.2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3.3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种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 1.案由
. 1.1 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 1.2 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 2.违反条款
.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2.2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3.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3.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