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案由
. 1.1 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2 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第四十八种违法情形: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 1.案由
. 1.1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 1.2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 2.违反条款
.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2.2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
. 3.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