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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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本市将组织开展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认定和监测范围

.     (一)监测对象。2019年由市农业农村委等八部门联合认定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88家,其中24家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自动具备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参与本次监测,其余64家企业均在本次监测范围内。

.     (二)认定对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相关标准的农业企业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     二、申报要求

.     (一)申报单位须按照《管理办法》提供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重点介绍近两年企业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包括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品提档升级、推进绿色生产等转变发展方式的情况;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篇幅应在2000字左右;

.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

.     3、企业营业执照;

.     4、2019、2020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加盖公章;

.     5、企业资信证明;

.     6、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     (二)申报材料中填报的2020年度企业经营数据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依据,2019年度数据作为认定或监测参考依据。

.     (三)区农业农村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依据《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对被推荐企业近两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税收缴纳、带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作说明。对初审建议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应给出具体理由和说明。企业所在地无农业主管部门,企业需自行向税务、法定监督部门提请证明文书。

.     三、时间节点

.     1、9月10日前,申报企业根据属地或从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或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无属地或从属关系的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     2、9月28日前,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将初审意见和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委,并附申报企业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rolland8864@163.com。

.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网站nyncw.sh.gov.cn查询下载。

.     联系人:张颖23119625,吴瑞龙52161157

.     附件: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20210826103620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