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种违法情形: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不合规
1.案由
1.1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1.2 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3.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种违法情形:
新食品原料或者新食品添加剂未通过安全评估
1.案由
1.1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 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3.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