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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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     [2] 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     [3] 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     [4] 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     [5] 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     [6] 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     [7] 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     [8] 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1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     [9] 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     [10] 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