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违法情形:无证经营
. 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2.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3.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3.1没收违法所得;
. 3.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第二种违法情形:非法添加
. 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 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 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 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2.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3.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
. 3.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