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种违法情形:感官性状异常
. 1.案由
. 1.1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 1.2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 1.3 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 1.4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 1.5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 1.6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 1.7 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1.8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 1.9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 1.10 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 1.11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 1.12 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 1.13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 1.14 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
. 3.2没收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
. 3.3没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
. 3.4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5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种违法情形:经营不法肉类
. 1.案由
. 1.1 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 1.2 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
. 3.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