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种违法情形: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1.案由
. 1.1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 1.2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 1.3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 1.4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种违法情形: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1.案由
. 1.1 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1.2 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3.3视货值金额大小处以罚款;
. 3.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