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种违法情形: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合规
. 1.案由
. 1.1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1.2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 3.1警告、罚款(五千以上五万以下);
. 3.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调整不合规
. 1.案由
. 1.1 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1.2 食品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1.3 食品生产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1.4 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3.1警告、罚款(五千以上五万以下);
. 3.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