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七种违法情形:进口商拒不召回问题食品
. 1.案由
. 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3.1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原料、产品;
. 3.2视货值金额大小给予罚款;
. 3.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第三十八种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相关制度
. 1.案由
. 1.1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 1.2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 2.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 3.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3.2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材料由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雷军提供,咨询电话:1376164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