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加入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
经营范围 |
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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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 | 部门及职务 | ||||||
联系地址 | 邮 编 |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加入申请及承诺 | 我单位自愿申请加入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成为联盟会员,并承诺:(一)承认并遵守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展会展销、对接洽谈、信息交流活动; (三)愿意发挥自身优势,为联盟成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配合和支持联盟秘书长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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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备案登记 | |||||||
附件2:
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在上海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沪喀两地农业、商务等部门支持与指导下,由两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电商以及包装设计、品牌营销、品质检测等各环节的商协会、企业和相关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合作、互利、共生、发展”。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性质为松散型商贸合作与产业发展公益性平台,不成立实体机构,不办理社团登记手续。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在政府指导下,整合两地资源,集聚各方力量,沟通信息,加强联络,创造商机,推进沪喀两地农产品产销合作与共赢发展。通过合作扩大喀什地区农产品上海市场,提升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带动喀什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降低喀什农产品产销成本,优化提升上海市场供给能力,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绿色环保、物美价廉、体验独特等的需求。
1、搭建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平台,通过供销双方沟通信息、对口洽谈等方式创造商机,促进销售。
2、吸引、集聚上海高品质的仓储物流、品质检测、包装设计、品牌推广、市场营销等领域服务商,降低喀什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品质、塑造品牌。
3、及时提供沪喀两地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有效需求等信息,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采购商,促进购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协助上海援疆指挥部和沪喀两地行业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沪喀农产品产销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章 联盟组织架构
第七条 联盟设置联盟大会、秘书长单位。根据发展酌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如物流专业委员会、包装专业委员会、品牌专业委员会等,或可按商品品类设干果行业委员会、鲜果行业委员会、肉类行业委员会等。
1、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
2、秘书长单位是联盟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并开展各项联络服务工作。秘书长单位实行沪喀两地“双轨制”,即两地各推选一家单位担任,分别负责两地参展参会组织、业务对接洽谈、供销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八条 联盟大会职责:
(1)参与制定或修改联盟章程;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秘书长单位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
(5)依据章程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协商,联盟喀什方秘书长单位由喀什地区农产品销售办公室担任,联盟上海方秘书长单位由上海市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担任。
上海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喀什地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喀什地区商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沪喀两地行业主管部门为指导支持单位。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沪喀两地注册,从事与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电商以及产品包装设计、品牌营销、品质检测、质量认证等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加入申请表后并经联盟确认后即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可使用联盟成员的标识;
2、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享受联盟组织或参与的展会展销、供需见面、对接洽谈等活动的优惠;
4、享受联盟推出的各类产销环节优质高效服务;
5、获赠相关刊物,享受联盟内企业信息、情况交流、市场动态等资讯服务;
6、自愿入会及自由退会权。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2、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秘书长单位开展工作;
3、各联盟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做好活动对接,提供可发布的信息;
4、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以优惠价格为联盟成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长单位提交申请表;
(2)向联盟秘书长单位办理入盟备案;
(3)成为联盟成员。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长单位提出书面函;秘书长单位在收到书面函后办理退盟备案,即时生效。
(2)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长单位可直接办理联盟成员除名手续:
(1)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较大的;
(2)联盟成员因违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的;
(3)联盟成员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社会影响恶劣的;
(4)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批准备案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大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