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筹备成立“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的通知

317

附件1:

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加入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经营范围  

 

 

单位网址:

工作联系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地址 邮 编
办公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加入申请及承诺 我单位自愿申请加入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成为联盟会员,并承诺:(一)承认并遵守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展会展销、对接洽谈、信息交流活动;

(三)愿意发挥自身优势,为联盟成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配合和支持联盟秘书长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盟备案登记

 

附件2:

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在上海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沪喀两地农业、商务等部门支持与指导下,由两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电商以及包装设计、品牌营销、品质检测等各环节的商协会、企业和相关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合作、互利、共生、发展”。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性质为松散型商贸合作与产业发展公益性平台,不成立实体机构,不办理社团登记手续。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在政府指导下,整合两地资源,集聚各方力量,沟通信息,加强联络,创造商机,推进沪喀两地农产品产销合作与共赢发展。通过合作扩大喀什地区农产品上海市场,提升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带动喀什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降低喀什农产品产销成本,优化提升上海市场供给能力,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绿色环保、物美价廉、体验独特等的需求。

1、搭建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平台,通过供销双方沟通信息、对口洽谈等方式创造商机,促进销售。

2、吸引、集聚上海高品质的仓储物流、品质检测、包装设计、品牌推广、市场营销等领域服务商,降低喀什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品质、塑造品牌。

3、及时提供沪喀两地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有效需求等信息,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采购商,促进购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协助上海援疆指挥部和沪喀两地行业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沪喀农产品产销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章  联盟组织架构

第七条  联盟设置联盟大会、秘书长单位。根据发展酌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如物流专业委员会、包装专业委员会、品牌专业委员会等,或可按商品品类设干果行业委员会、鲜果行业委员会、肉类行业委员会等。

1、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

2、秘书长单位是联盟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并开展各项联络服务工作。秘书长单位实行沪喀两地“双轨制”,即两地各推选一家单位担任,分别负责两地参展参会组织、业务对接洽谈、供销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八条  联盟大会职责:

(1)参与制定或修改联盟章程;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秘书长单位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

(5)依据章程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协商,联盟喀什方秘书长单位由喀什地区农产品销售办公室担任,联盟上海方秘书长单位由上海市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担任。

上海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喀什地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喀什地区商务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沪喀两地行业主管部门为指导支持单位。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沪喀两地注册,从事与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电商以及产品包装设计、品牌营销、品质检测、质量认证等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加入申请表后并经联盟确认后即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可使用联盟成员的标识;

2、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享受联盟组织或参与的展会展销、供需见面、对接洽谈等活动的优惠;

4、享受联盟推出的各类产销环节优质高效服务;

5、获赠相关刊物,享受联盟内企业信息、情况交流、市场动态等资讯服务;

6、自愿入会及自由退会权。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2、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秘书长单位开展工作;

3、各联盟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做好活动对接,提供可发布的信息;

4、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以优惠价格为联盟成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变更、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长单位提交申请表;

(2)向联盟秘书长单位办理入盟备案;

(3)成为联盟成员。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长单位提出书面函;秘书长单位在收到书面函后办理退盟备案,即时生效。

(2)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长单位可直接办理联盟成员除名手续:

(1)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较大的;

(2)联盟成员因违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的;

(3)联盟成员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社会影响恶劣的;

(4)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批准备案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沪喀农产品产销合作联盟大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