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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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食用菌专业委员会

工  作  条  例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根据会员需求,调查研究国内外食用菌生产、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企业参加展览,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介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等服务。

2、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3、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任职期满由理事会选举,可连任。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注:主任、副主任任期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但不能超过本届理事会的任期)

  •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大规模或企业负责人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有较大影响;

2、热心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

3、协会理事单位。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聘用若干名顾问,顾问应长期在食用菌行业工作,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关心支持行业协会工作。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干事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委派一名副总经理担任,副干事长由协会秘书处安排一名同志兼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应安排一名干事,负责具体联系工作。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筹集的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较大支出需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食用菌专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