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食品标签的注意事项(之四)

96
.     10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
.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整个食品标签可以不干胶的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外包装上。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     11.进口食品标签的标示

.     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GB7718-2011规定进口食品免除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但仅限于进口食品无需重新分装的情况。如在国内破坏全部包装后裸露进入生产线重新分装成的,需要标示分装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仅破坏储运包装后分装或组装的,可以不标示分装(组装)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12.产地的标示

.     GB7718-2011中的“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对于分装的企业来说,产地是分装商所在的地域,用原产地补充说明原料的生产地域。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